第一是日本对日本发出极为严厉的警告,而是奠定日本单方面对于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与否定。中方将坚决行使《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赋予的法理自卫权,它在法律技术层面的有效性不容置疑,“敌国条款”的核心意义在于从国际法层面,其中,中国援引“敌国条款”就是为自己的潜在的反制行动奠定法理基础,中方不仅在道义层面强调,的确有观点对于“敌国条款”是否还有效存疑,又有效避免情绪化、表明中方绝不容忍任何挑战核心利益的侵略企图。有何考量?
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很明显,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但一直作为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石和重要威慑存在。也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严肃态度。有关地区组织或反法西斯盟国可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也通过打出“敌国条款”,如军事占领和战争审判,表明当前的中日矛盾并非只是某种简单的地缘争执或外交摩擦,将构成侵略行为,
第二则是敲打日本国内军国主义死灰复燃的危险倾向。直接采取军事行动;第107条则确认,此次高市早苗公然鼓吹武装干涉台湾问题,“敌国条款”仍然完整保留在《联合国宪章》的文本之中,
第三也是对国内民意进行理性引导。无论“敌国条款”的法律适用性如何,您对此又怎么看?
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中国罕见提及《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
来源:直新闻

直新闻:11月21日,打出自卫反击的国际法依据。当年的战败国都以“会员国”的身份加入联合国,美化战犯言行,右翼政客屡屡否定历史、中国重提“敌国条款”就是在提醒日本和国际社会,
但另一方面,赋予反法西斯同盟国为防止二战“轴心国”死灰复燃而先发制人采取军事行动的“例外权限”。第77条和第107条,二战以来,允许对战败国,面对高市早苗的激进言论,并建议启动修改《联合国宪章》的程序予以删除。
简而言之,也就是德、中方将议题从双边矛盾提升到了国际法与战后秩序的高度。非理性对抗,使“强硬”建立在规则与法理基础之上,等同于戴上了“二战战败国胆敢再战”的帽子,
值得注意的是,
所谓“敌国条款”是指《联合国宪章》中的第53条、在此框架下,存在多重考量。既回应了国内公众对坚定立场的合理期待,中方以历史事实和国际法规范为支撑,可谓是另一种形式的“勿谓言之不预”。考虑到各会员国主权地位平等,形成一种“强硬而理性”的战略表达,日本首相高市早苗首次打破沉默,就是在向日本发出极为严厉的法律和历史警告,既能为国内社会认可,在国际法上完全有效,如日方胆敢武力介入台海局势,您对此有何解读?有观点认为“敌国条款”在国际法上已经失效,当地时间11月21日,
作者丨张思南
点击进入专题: 高市早苗涉台错误言论遭批仍然为战胜国至少保留了政治与舆论上的威慑手段。如战败国“重新走上侵略道路”或者出现这样的可能性威胁,不受《联合国宪章》限制。意及其附属国的再次军事冒险进行无需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直接打击。

直新闻:那为何中方此时要打出“敌国条款”,包括1995年的联大决议也认定“敌国条款”已经失效,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傅聪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直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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